停薪留职后另觅新单位“再就业”——

《南阳晚报》:“跳槽”跳出一场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22 08:29:56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袁泽军 张治菊

    现在一些人停薪留职后跳槽到另一家单位的事儿很普遍,可是相关劳动者应该小心了,国家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有限制的。下面所说的案例就是如此,张某从一家医院停薪留职后,跳槽到另外一家医院上班,就因为两家医院都是事业单位,法院认定张某与新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仅仅是“劳务关系”。

    张某是一名军医,1980年转业后分配到我市一家医院工作,1990年正式调入甲医院任副院长。自1998年起,张某每年交纳500元停薪留职费用,不再到该院上班。2003年12月份,经乙医院院长介绍,张某到乙医院骨科门诊上班。但是,张某调入乙医院的手续一直未得到审批,也未与该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年来,张某在乙医院,一直以领款单和借支单的形式取得现金或工资,至2011年2月12日,共计领取36530元。

    2011年,因不满意乙医院与自己签订的聘用协议,张某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乙医院起诉至宛城区法院,要求乙医院支付自己的工资共计134400元,同时支付由自己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庭审中,原告被告争论的焦点是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认可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构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从严掌握,是专指“企业”中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下岗待岗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这四类人员,并未包括事业性单位。本案中,张某原单位甲医院为事业单位,被告乙医院也系事业单位,因此原被告依法不能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本案经过宛城区法院及市中院审理,最终确认张某与乙医院的劳务关系,并判决乙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2003年12月至2011年2月的劳务报酬共计70573.6元。

    法律讲台

    双重劳动关系

    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4月22日第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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