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智障女卖给他人为妻,从中获利7000元,4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经镇平县杨营乡某村村民万某介绍从镇平县领回一名自称叫“宋某”的智障妇女,欲介绍给张某为妻,因张某不同意而未果。后于2012年11月6日将该妇女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内乡县马山口镇某村村民赵某为妻,后被赵某退回,现仍在李某家生活。2013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将智障妇女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且被拐卖妇女现仍在其家生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