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段金亮)受雇于无资质建筑老板给他人建房,施工中不慎从房顶摔下致残。昨日,邓州市法院根据房主、雇主和受害人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最终判决由三方分别承担该起事故10%、40%和50%的责任。
佟某系农村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包工头,2013年8月,佟某经人说合并口头约定承建刘某的待建居民楼房一座,而彭某则受雇于佟某为刘某建房。同年8月21日上午,彭某在施工时,不慎从平房顶摔下,造成颈椎脱位,事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二级。随后,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佟某和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2万元。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佟某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雇工彭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因此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房主,明知佟某的农村建筑施工队没有取得合法施工资质,却将房屋交由其承建,应承担此次事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彭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人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50%的主要责任。法院遂根据上述各自责任的大小,依法判令被告佟某赔偿原告彭某24.8万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彭某6.2万元,其余31万元则由原告彭某自行负担。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