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多付的利息该不该返还?

发布时间:2014-04-28 08:24:17


    普法课堂

    本报记者 李佳

    当前为了做生意而借高利贷的事屡见不鲜,但是借了高利贷后产生纠纷,能不能以高利贷不合法为名来寻求法律保护呢?

    案情:2008年3月份,被告李某因开办企业资金短缺与原告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借给李某现金60万元,期限10年,年利率为33.33%,即每年支付利息20万元,利息一年一结。开始3年,李某均按约定到期支付利息,到了2013年3月份,李某没有按约定付息,张某后了解到李某的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张某担心再过几年李某不但付不了利息,连本也要不回来,遂向李某提出要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后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偿还本金60万元和拖欠一年的利息20万元,共计80万元。李某答辩称:解除合同可以,但是自己当时支付的利息高出法律支持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5.94%×4=23.76%),现在应将自己多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张某不同意。

    判决:西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是平等自愿的,谁也没有强迫谁,已经支付的利息双方已履行完毕。李某应偿还张某本金60万元及拖欠的一年的利息14.25万元(60万元×23.76%=14.25万元)。

    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那么本案中双方约定年利率为33.33%,这个利率超出了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但这个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说明这个合同的约定是有效的,而且约定的这个利率双方也是平等自愿达成的,且已经按约履行了3年,这个行为是有效行为,这个约定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因此李某以前3年支付的利息高出国家标准来要求抵扣本金意见不能支持。6(线索提供 赛赛 姬海朝)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04月2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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