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建房摔伤 三方各担其责

发布时间:2014-04-28 08:27:22


    本报讯 (记者王淼)邓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根据房主、雇主和受害人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最终判决由三方分别承担该起事故10%、40%和50%的责任。

    2013年8月21日上午,原告彭某在给楼房外粘砖时,意外从房顶摔下,造成其颈椎脱位的严重后果。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佟某和房主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2万元。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佟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怠于履行安全义务,致使雇工彭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佟某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房主,明知佟某的施工队未取得合法资质,仍将房屋交由其承建,客观上对彭某的伤害创造了条件,应承担10%的责任。原告彭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本人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50%的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佟某赔偿24.8万元,被告刘某赔偿6.2万元,其余由彭某负担。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6(线索提供 段金亮)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04月2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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