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南召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一万元。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倪某经联系为南召县某中学的学生制作校服上衣。倪某未经“李宁”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销售给该校学生的上衣标注“李宁”商标。案发后,倪某将全部赃款退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倪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缴赃款,且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在市场上流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南召法院作出上述判决。6
(线索提供 史洪举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