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民事案件调解率上升的五个因素

  发布时间:2009-07-21 09:50:27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新形势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纷纷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但在一些地方,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上升幅度不明显,甚至看不出有上升的势头。笔者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制约民事案件调解率上升,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客观上减少了调解工作的时空幅度。立庭立案后,案件转入相关业务庭、程序公正要求办案法官必须强化司法中立理念,法院也用制度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打造隔离带,除了庭审,法官不得与当事人直面接触。这就使法官不易了解案件背景,庭审调解缺乏针对性,同时对当事人的庭外调解机率也大大减小。调解工作时空幅度的减少,成为制约调解率提高的一大客观因素。

二是部分当事人诚信度不高,不如约履行调解协议,使一些当事人对调解丧失信心。淅川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调解案件中,当事人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占15%左右,事后主动履行义务的占30%左右,调解结案后一方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占55%左右。这种“调而不解”的现实情况,使一些当事人不愿进行诉讼调解,加上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基于调解的诚意作出了让步,而事后双方当事人却不如约履行义务,使得一些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权威性产生了疑问。这是部分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调解的主要原因。

三是一些审判人员缺乏调解艺术,调解工作未入根本。调解工作的艺术以审判法官对社会生活有深刻的理解为基础,特别是当事人存在特殊的关系的民事案件,更需要法官的督智去寻找解决矛盾的切入点。但是,目前的审判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法官涉世不深,资历较浅,难以与当事人融洽地沟通。他们面对对抗性较强的民事纠纷,办法不多,缺乏调解艺术,难以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四是新型民事案件大量的涌现,加大了案件调解工作的难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地位的逐步确立,市场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形式越来越多,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大量涌现,传统的民事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面对这些案件,因无先例判决,对这些案件的是非难有定论;当事人争执不下,双方的冲突更趋激烈,客观上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五是缺席判决案件增多。随着目前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打工人人员的法律关系不稳定也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这些人在打工过程中,时常变动工作单位和住址,飘泊不定,渐渐使得下落模糊。当这些人的某些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法院对该法律关系予以调整时,法院只有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最终缺席判决。这也是调解结案率不高的一大因素。

制约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的上述因素,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笔者认为,当前要提高民事诉讼的调解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实行全程调解,为调解工作提供时间和运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并可以突破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基于这些宽松规定,应大力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中调和庭后调等各阶段并行的调解方法。

2、建立调解约束机制,增大失信成本。一般来说,法院在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时,常常会动员权利一方主动放弃部分权利,以促使双方达成合意。而有义务人恰恰看到这一点,在调解时迫使对方让步后又拒不履行,从而达到减低履行数额和延缓履行时间的双赢目的。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可以采用“附加条件调解法”,即在调解内容后面附加类似“如不到期履行义务,按……执行”的话语,从而给义务人一定的约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真正实现调解权利人的权利。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与其信用挂钩,建立社会信用体制,促使当事人诚实守信。

3、强化调解职能,培养高水平的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加强学习,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赖感;要深刻体验社会生活,探索民事案件的调解规律,掌握灵活多变的调解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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