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张萌萌
核心提示
都说养儿为防老,家住西峡县的张大潭膝下无子,只育有四个女儿。为老了能有个儿子可以依靠,二十多年前,张大潭与亲戚协商后,将对方家的儿子张山过继成为自己的“儿子”,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过继仪式。谁料想,2013年的一场车祸却夺走了张山的性命。更令张大潭两口悲愤的是,“过继”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张大潭对“儿子”张山的死亡赔偿不享有继承权。
案情
过继儿死亡妻子获赔
西峡县人张大潭夫妻膝下有四个女儿,却没有一个儿子。1992年,经过张山父母的同意,20岁的张山过继给张大潭夫妻给他们当“儿子”。按照张大潭夫妻的要求,张山于当年将户口迁入张大潭夫妻的户籍所在地。2013年9月9日,张山驾驶摩托车在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山的妻子琳琳经过与肇事车主协商,达成死亡赔偿协议,由肇事车主一次性赔偿丧葬费2万元,其他各项赔偿费用12.5万元,共计14.5万元。琳琳收到赔偿金后,将钱全部存于银行,张大潭夫妻得知后很不满,认为张山过继给他们,就是他们的儿子了,死亡赔偿金他们应该也有份,在多次找琳琳索要无果后,张大潭夫妻一纸诉状将琳琳告上法庭。
审判
二原告不享有继承权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山过继给张大潭夫妻时已经20岁,张大潭夫妻俩并未对张山履行过抚养义务,虽然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过继仪式,但是并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因此,张大潭夫妻对张山的死亡不享有继承权。因为张山生前没有生育子女,所以其死亡后的合法继承人为张山亲生父母和妻子琳琳。但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当初张山过继给张大潭夫妻的本意是让张山以后可以为二人养老,且发生车祸前张山已与张大潭夫妻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张山的死亡给张大潭夫妻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张山的死亡赔偿金可以适当对张大潭夫妻予以补偿。最终,法院酌情依法判决被告张山妻子琳琳补偿张大潭夫妻1万元。
说法
收养应具备两个要件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收养的形式要件是指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的实质要件包括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送养人则包括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由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养子女与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从此建立,因此,法律上对收养关系的认定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过继儿”张山与张大潭夫妻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其原因主要为:一是不符合收养的形式要件,二者只是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过继仪式,改变了户籍,并没有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首先,张山被过继时已年满20周岁,不是法律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张大潭夫妻已有四个女儿,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因此,张大潭夫妻不算张山的“养父母”,张山死亡后,张大潭夫妻也不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