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离婚后,婚前彩礼的处置成了棘手问题。桐柏县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2万元。
张某与姚某于2013年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举行婚礼前,张某向姚某给付彩礼现金4.2万元。婚后,双方在生活中常因琐事争吵,都认为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返还彩礼的诉讼。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的给付是为了促成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张某和姚某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判决姚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现金4.2万元。原告张某返还被告姚某的嫁妆电视机、电动车等。6(线索提供:廖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