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醉驾闯入小商店 被判拘役加罚金

发布时间:2014-05-12 08:49:09


    本报讯 (记者王淼)酒后竟将车开进商店内,所幸这一幕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南召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余某等人在鲁山县某饭店吃饭期间,共同饮用二锅头白酒一瓶。饭后余某独自驾车行驶至南召县城一商店门前买烟,却将车辆开至商店门内约10厘米,所幸并未造成重大损失。民警将余某抓获并抽血取样,经检测,余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7毫克。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南召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6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5月12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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