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案情
意见不合厮打累及无辜
2012年10月的一天,李飞、李杰兄弟俩一起去为去世的舅舅“吊孝”。晚饭期间,众人一起商量“报庙”事宜,李杰与帮忙处理丧事的邻居张大虎意见不合,李杰出言不逊,与张大虎吵了起来。因为两人都喝了很多酒,争吵越来越激烈,很快升级为厮打。厮打期间,二人还抓起桌子上的盘子、碗等瓷器,以及旁边的凳子互相攻击,并掀翻桌子,使现场一片混乱。李杰的哥哥李飞曾上前劝架,无奈二人均醉酒不听劝,李飞只好站在一旁。谁知混乱中李飞突然感到右眼不知被何物所扎,一阵剧痛,右眼鲜血直流。
李飞亲属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处理。经司法机关鉴定,李飞右眼系被钝器所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因公安机关查明的材料均证实李飞没有参与打架,是在李杰和张大虎打架过程中被扔出的硬物砸中才意外致伤,但究竟是李杰还是张大虎扔的物件无证据能予以证实,故无法以刑事案件处理。
事发后,李飞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共花费医药费7000多元。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李飞右眼因伤致盲,已构成伤残七级。该事件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和村委多次调解并出具意见:张大虎、李杰各赔偿李飞8000元,李飞不再追究此事。李杰已按照调解意见对哥哥李飞进行了赔偿,但张大虎却坚持认为李飞的眼睛并非自己所伤,不同意赔偿,出于同情心,愿补偿李飞3000多元,致使调解意见未能全部实现。2013年8月,李飞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杰和张大虎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审理
侵害人不确定仍应赔偿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李杰、张大虎在办丧事过程中起争执,造成当时站在旁边的李飞眼睛受伤致盲,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李飞予以赔偿。但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李飞的伤情具体是二被告何人所伤,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李杰已经与李飞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但仍应与张大虎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对李飞各项损失的核算,最终法院判决张大虎一次性赔偿李飞33000余元,李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二被告属共同危险行为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第三,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本案中,李杰与张大虎在打架过程中相互扔盘子、碗、凳子等物件对对方进行攻击而误伤劝架人李飞,这一行为是两人实施,具有伤害他人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确系打架所致,但又并非全体行为人所致;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谁是加害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保护受害人李飞利益,两加害人李杰和张大虎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线索提供 朱小旭 王一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