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房权证上带孩子名,离婚时房子如何分

发布时间:2014-05-19 08:33:49


    本报记者 王淼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子,在办理房权证的时候,双方协商把孩子的名字也加上。如今孩子12岁,王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房子该如何处置?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王某与赵某购房时,孩子未成年,对买房无贡献,实际上是王某与赵某出资购买,故该房产应为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购房时孩子未成年,但王某、赵某离婚前没有申请对房权证予以变更或撤销,也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登记的内容,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该房产应以产权证上登记为准,没有额外的具体份额的约定,就按照共有财产来分配,王某、赵某、孩子各占该房产的三分之一。

    说法:法院最终采用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王某、赵某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他们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作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赠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王某、赵某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孩子的财产。即使王某或赵某一方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他也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小孩的利益不得处分。

    评析:如今不少夫妻在买房时,会将房产名字落到孩子名下,认为这样在发生继承或赠予变更产权人的时候,就不用再缴纳契税及征收遗产税等费用。在这种产权仅登记在孩子名下,而夫妻双方之间也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就视为对孩子关于该套房产的赠予,此时孩子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在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孩子,所以离婚双方对该房产都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离婚后一般情况下,孩子归一方抚养,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孩子的监护人,同时有义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如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线索提供 周彦丽 任超)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5月19日《南阳日报》第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