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夏意味着夏天的脚步越来越近了,啤酒也开始渐渐走上了餐桌。然而近年来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却屡见不鲜,日前,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啤酒瓶爆炸伤人案件,依法调处某啤酒公司赔偿受害人近2万元损失。法官在这里提醒消费者喝啤酒时尽量注意安全,如果发生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应注意保护现场,搜集好啤酒瓶碎片等来固定证据,以便诉讼时有充分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情:原告马某在社旗县某集镇从事个体餐饮业,经销某啤酒公司啤酒。一天,马某在自己所开饭店开启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将马某左眼炸伤,经医院治疗,仍落下后遗症,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某受伤致残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随即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等共计26533.48元。
调解: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某啤酒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8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法律关系中遵循有损失有赔偿这一基本规则,本案中原告马某在开启某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爆炸,造成原告左眼受伤,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马某在开启啤酒瓶爆炸说明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对缺陷产品原告可以自主选择生产者、经营者索赔,本案中原告选择生产者某啤酒公司索赔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原告左眼被炸伤构成十级伤残,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失,被告某啤酒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