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买不来感情 二十六万难挡“婚姻”破裂

  发布时间:2014-05-21 08:26:24


    良好的婚姻关系是以男女双方诚挚的感情为基础,金钱、房产等外在的东西或因素并不能必然促进感情,维系婚姻。居住在唐河县农村的李明山试图通过给付巨额的彩礼金和购房押金维系婚姻,但双方刚“结婚”不久就因家务琐事生气分居,美好的梦想被残酷的现实击得粉碎。5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审结原告李明山诉被告张丽丽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购房款190000元共计220000元。至此,原、被告的“婚姻”宣告彻底破裂。

    唐河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明山与被告张丽丽经媒人介绍于2012年3月相识并定婚,定婚时原告方给付被告张丽丽定金6000元,衣服钱2000元;2013年3月17日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61000元和购房款40000元,次日又通过转账给付15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59000元。3月21日,原告李明山与被告张丽丽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张丽丽于2013年4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明山与被告张丽丽经人介绍相识,原告方分两次共计给付被告方彩礼67000元,购房款190000元。双方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因此,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67000元应予酌情返还30000元;关于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190000元,因现在双方未实际购房,被告应全额予以返还。原告方给付的衣服款2000元属原告的赠予,被告不予返还。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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