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财物 收监判刑罚金

  发布时间:2009-07-23 11:23:42


719,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聚众哄抢案,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鲁某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3000元不等的刑罚。

200856,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鲁某等29人(六人已判刑)在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纠集下,窜至太平镇乡回龙寺村兆民矿业有限公司盗取钼矿石,从矿洞抢挖8袋钼矿石藏于路边草丛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抢8袋钼矿石价值6336元,后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鲁某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抢走公私财物价值63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但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属自首,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该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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