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4-05-26 08:39:42


    核心提示

    没有驾驶经验,未取得驾驶资格,只凭着新鲜劲儿,就敢独自骑摩托车上路,殊不知,轻率的代价也是惨痛的。日前,镇平县法院审理了两起摩托车交通事故案件,两起案件的驾驶者皆是不满18岁的少年。

    本报记者 吕文杰

    案例一

    骑摩托 两少年受伤

    今年大年初四,镇平县贾宋镇的人们忙着走亲访友。14岁的小亮当天也特别高兴,因为久未见面的8岁小表弟小山要到自己家里串门。小亮为了招待小表弟,骑上父亲的摩托车带着小表弟去贾宋街上玩耍,家人见表兄弟一起出去玩,便未加以阻拦。殊不知,危险正悄悄降临,在途中,表兄弟俩在路上遭遇了车祸。

    经镇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小亮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亮和小山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小亮、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小亮的表弟小山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亮和小山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小亮、小山的父母将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镇平县法院。

    镇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小亮5799.36元,赔偿小山5876.40元。

    案例二

    13岁少年落下九级伤残

    2014年2月5日,对镇平县贾宋镇的阿峰来说是灰暗的一天。13岁的阿峰在村口玩耍时,遇到了村里的老王。老王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在修理店维修,他想去看看修好没有,顺便去街上进货。阿峰听说后也想去,便坐上了老王的两轮摩托车,到了摩托车修理店后,老王进修理店中,阿峰则骑上老王的两轮摩托车离开,老王听见摩托车有响动,连忙出去看,看见阿峰骑走了,就没有理会,然而,阿峰还没骑出多远,就被后面驶来的另一辆摩托车撞倒,阿峰当场昏迷。一位路过的好心人见状,连忙拨打急救电话,将阿峰送到了医院进行抢救。阿峰先后两次在镇平县医院住院治疗,却落下了伤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为事发地较为偏僻,肇事车辆逃逸,至今下落不明。事后,阿峰的父母将老王告上了法庭。

    镇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老王明知阿峰为未成年人,不具有驾驶资格,在阿峰与其一起到摩托车修理店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阿峰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具有过错,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阿峰已满12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摩托车,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即原告阿峰自行承担80%,被告承担2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593.78元。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6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5月26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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