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分为4个异地管辖司法区,副处级以上单位行政案要异地审理——

《南阳晚报》:到哪儿去告“官”,百姓可申请

发布时间:2014-05-29 16:26:27


    本报记者 高惠强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刘冰心

    5月27日,省高院就我省推广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召开新闻发布会。实际上,早在2009年,我市中院就开始探索将当地政府为被告或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由中院指定异地基层法院管辖。昨天,市中院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市中院将推行更大范围的“民告官”案件异地管辖,并出台“全市分为4个异地管辖司法区、副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实行异地审理”等政策,就是要赋予群众更多诉讼权利,最大限度排除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

    4个异地管辖司法区,交叉审理行政案件

    市中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全市13个基层法院确定为四个异地管辖司法区,第一区:镇平县、内乡县、西峡县、淅川县;第二区:卧龙区、邓州市、新野县;第三区:桐柏县、唐河县、社旗县;第四区:宛城区、方城县、南召县。以上四个司法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交互异地指定管辖法院,案件异地管辖范围原则上仅在各自司法区域内进行。

    举个例子说,假如第一区内镇平有一个行政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镇平县法院认为需要异地管辖,可在受理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市中院立案庭。市中院行政庭审查后,应在7日内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作出指定管辖裁定,将案件指定到内乡、西峡、淅川三县之一的法院来审理。案件在指定过程中,法院一方面坚持就近原则,照顾当事人的距离;另一方面还会适当考虑所指定法院的业务特长,可能让相关业务能力强的法院和法官来审理。

    副处级以上单位行政案件,必须异地审理

    据了解,当事人有两种途径可以申请异地审理。一种是写申请书,由受理的基层法院负责呈请市中院决定,市中院认为有必要的,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另外一种是当事人如果对基层法院不信任或法院不受理,可以跳过基层法院,直接向市中院起诉,然后由市中院决定指定管辖。市中院还特别要求被指定管辖法院应尽可能将开庭地点安排在起诉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并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全年各院异地管辖案件数不低于收案数的40%;巡回审判数不低于指定其管辖的案件数的50%。

    另外市中院还特别强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及其他副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实行异地指定管辖。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5月29日《南阳晚报》第W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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