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家庭保姆,大家都明白,可是假如保姆在工作时受伤,雇主有责任吗?估计啊,大家心里都有点儿犯嘀咕。实际上,根据保姆来源的不同,雇主与其的法律关系也不同,相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昨天,记者在市中院找到三个相关案例,很有代表性。
自聘的保姆受伤
雇主按比例赔偿
2013年,55岁的王某经人介绍,到76岁的何某家做保姆,双方商定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000元。当年8月19日,何某安排王某洗衣服,谁知王某到堰塘边洗衣服时左手腕不慎摔伤,后来住院治疗20余日,花费4000余元。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她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近3万元。
主审此案的南阳中院民一庭法官车向平认为,王某到何某家里做家庭服务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工作时手腕被摔伤,何某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自身年龄较大,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何某的赔偿责任,故此案中王某自身负担40%的责任,何某承担60%的责任。经计算,何某最终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钟点工遇意外事故
雇主一般不担责
卧龙区的汪某雇钟点工艾某打扫室内卫生,约定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每小时20元。今年1月份的一天,艾某在汪某家擦客厅玻璃门时,不慎将玻璃门打破,脚部被割伤。汪某按双方事先商定的工资,支付艾某报酬120元,并多付了380元的医疗费。艾某住院花去1000元医疗费,出院后她找到汪某要求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近3000元。遭到拒绝后,艾某起诉到法院。卧龙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艾某的诉讼请求,汪某对艾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卧龙区法院法官梁红解释说,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弄清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艾某按照汪某的要求完成清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汪某给付报酬。在艾某工作过程中,汪某没有发出具体工作要求,而是将清洁任务整体交给艾某完成。在艾某劳动过程中,汪某没有干涉其工作程序,双方也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家政”员工受伤
家政公司来埋单
邓某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员工,受家政服务中心派遣到吴某家做保姆。工作中邓某不慎在卫生间滑倒,导致肘部骨折。出院后,邓某要求吴某和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家政服务中心认为,邓某是为吴某服务而受伤的,应由吴某支付医疗费用。吴某则提出邓某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派遣打工而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
南阳中院法官王云鹏解释说,邓某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吴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各合同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邓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向家政公司主张权利。⑤3
□本报记者 高惠强 通讯员 白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