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传真
本报记者 王淼
“第一次见到法官在农民家里断官司,就凭法官设身处地为俺们着想,如何判决都让人心服口服!”近日,在社旗县兴隆镇某村一农家小院里的庭审现场,原告拉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
2013年9月,原告兴隆镇村民陈某某受雇于被告王某某为其干农活,用联合收割机为农户收割玉米。2013年9月16日原告为被告干活时,由于收割机前滚动机轮被玉米秆卡死,原告在拽玉米秆时被挤伤右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确定为四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伤残费等共计11万元。双方先后到社旗县法院、兴隆镇法庭寻求解决这一纠纷。兴隆镇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考虑到已是农忙时节,为了不影响其生产生活,决定在当事人家中开庭审理此案。
在农户家里庭审,吸引了不少村民前来旁听。经过法庭调查、陈述、调解、合议,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6.5万元整,被告当庭支付赔偿金3万元,其余费用已与日前结清。
(线索提供:刘明汉 祁义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