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遭拒赔
2013年5月14日,赵某驾驶客运公司所有的客车与相对方向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多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客运公司已经将其客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显示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26人,每座赔偿限额为30万元。
事后,赵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旅客范围,赵某系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属于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其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的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
保单明确保险范围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从字面上理解,不包含驾驶员在内,但是客运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6人,与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一致,均为26人,行驶证显示的核定载客人数按发证机关的规定是包含驾驶员和乘客在内的。
法院查明,因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均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单特别约定显示“本保单项下扩展驾驶员”,是对保险条款中旅客范围的扩展,将驾驶员与乘客同等对待,所以应认定赵某作为驾驶员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旅客。依据《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二)》中的规定,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明确说明,且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故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依免责条款主张不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驾驶员赵某保险金9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含驾驶员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应以保险合同中的旅客条款进行保险理赔。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是为了化解承运风险而设定的一个保险合同,其责任保险条款是针对旅客的赔偿,赵某是驾驶员,本不属于理赔特定对象。但本案中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将“旅客”扩展至驾驶员,应认为驾驶员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旅客”具有同等的保险利益。双方将驾驶员列为保险对象,是对保险标的(对象)的范围扩大,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该保险合同有效。
既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含驾驶员,保险人对驾驶员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对乘客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同。故赵某受到的损害,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6
(线索提供 周彦丽 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