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出嫁女因征地补偿款被剥夺而起诉村民小组的案件。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依法支付原告叶某征地补偿款1.6万元。2013年3月,叶某与邻镇某村靳某登记结婚,但叶某户籍尚未迁出,叶某名下尚有1亩耕地。2013年11月省道改线,占用村小组包括叶某耕地在内的部分耕地,上级政府足额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了村小组。随后村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分配名额,按人头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1.6万元,但叶某被排除在外。理由是叶某已外嫁他村,不属于本组村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叶某已外嫁到别的村组,但其户籍尚未迁出,应以户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同时,被告村小组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落户他村并分得承包地。故叶某具有被告村小组的成员资格,应享有与村小组其他成员同样的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