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南召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南召县城关镇一巷道内,无证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刘某在发动车辆倒车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将在车辆后方行走的陈某撞倒并从其腿部轧过,后刘某驾驶车辆前行,再次从陈某腿部轧过,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次日,陈某入院治疗至2012年11月20日出院。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1月19日,陈某死亡,刘某于同年11月4日到南召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司法鉴定,排除了陈某体内含有安定、阿普唑仑、敌敌畏、克百威、甲拌磷及毒鼠强等物质。并鉴定陈某系多个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本次交通事故对陈某的死因构成了间接影响。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6
(线索提供 史洪举 王志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