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锦有期徙刑三年。
被告人徐锦是一经营太阳能门市的个体户,2009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徐锦到一用户家中修理太阳能热水器,徐锦见只有女主人贺某一人在家,便心生歹念,将贺某按倒在卫生间的地上,脱掉贺某的裤子欲行强奸时,因贺某反抗而未得逞。
被告人徐锦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徐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