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工程质量赖账 举证不能被告还款

  发布时间:2014-06-11 15:48:44


    为被告建造厂房,交付后却以厂房质量需要修复拒付余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最终被告因无证据而被判决还款。6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李某欠款伍万元。

    2011年,双方经协商一致,由原告李某在内乡县某地给被告建厂房一栋,当时双方约定总造价为23万元,截止2013年3月15日已付工程款壹拾捌万元整,仍欠原告李某伍万元,并出具了凭条。后双方为修复厂房引起诉争,被告刘某称厂房修复完毕付伍万元,不修复拒绝付款,原告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要欠款。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与原告结算后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被告之间即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积极履行义务偿还所欠工程款。关于被告辩称工程质量有问题,却提供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理由正当,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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