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系个体建筑队业主,2007年1月与李健、李明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为其二人承建5层楼房。张远雇用丁山和其他工人在工地干活建房。2007年7月7日下午,丁山抬铁皮进入吊篮,因滑轮脱落致其从高处跌落致使下唇裂伤、左小腿上部皮肤裂伤、右足距骨骨折。丁山受伤后,被立即送往桐柏县第三人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到吴城镇卫生院住院治疗。
经过治疗,同年8月12日,丁山和张远达成协议,由张远支付丁山现金2000元的医药费,医疗保险费全部归丁山所有。以后费用全部自付,不再追究张远的任何责任。
本来此次意外事故可以到此成功解决,但是2008年4月份,丁山将张远、李健、李明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来与张远签订的协议,同时要求他支付后期治疗费用,李健、李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丁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丁山作为张远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山经治疗后在明知自己伤情的情况下,与张远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故丁山请求撤销协议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李健、李明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张远,对丁山的损伤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丁山与张远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李健、李明现无赔偿责任。
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丁山的意料之外,但是却在法律的“意料之中”。其原因就在于丁山与张远签订的赔偿协议。丁山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了解自己的病情(经过治疗)的状态下,自愿与张远达成赔偿协议,这个协议就是合法有效,并且有法律的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随便变更协议,即不能随便对自己签订的协议反悔。在此,笔者也提醒各位签字时必须慎重,否则事后可能就有“意料之外”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