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常照军)王某在自家田地里整理玉米秆时,被在相邻地块方某所驾驶的旋耕机旋起的石子击中右眼,眼球被摘除。昨日,记者获知卧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方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近8万元。
2011年10月,方某驾驶旋耕机在苏某家责任田进行粉碎玉米秆作业时,该粉碎机扬起的物体击中正在相邻地块砍玉米秆的王某的右眼,血流不止,经过治疗王某右眼球被摘除。2013年3月6日,王某的伤势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驾驶操作机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而在操作机器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当对原告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