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按摩引发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4-06-16 08:53:12


    本报记者 张萌萌  

    核心提示

    保健按摩是中医养生保健方法之一,依据医学中的经络学说为理论基础,通过刺激穴位、经络以调和气血,起到调整机体、医治疾病、增强体质的作用。可是让未经过正规培训的人胡乱按摩会存在种种隐患,轻则伤害皮肤、软组织,重则伤到神经、骨骼导致瘫痪甚至死亡。这里就是一起由按摩导致患者病危引发的官司,提醒大家如果需要理疗按摩,应选择正规机构。

    案情

    按摩导致病危

    邓州市人小霞的颈椎有病已久,2013年的一天,小霞又感到脖子不太舒服,便想到去按摩店按摩。小霞带着曾在医院拍过的颈椎CT片来到张某经营的按摩保健所按摩治疗。张某看了小霞的CT片后,对小霞进行颈椎按摩时,小霞突然开始头晕、恶心,并出现意识模糊等症状。张某紧急将小霞送往医院,经过医生诊断,原来小霞颈椎的椎管内长有一个良性肿瘤,张某因按摩不当使椎管内肿瘤出血,导致小霞病危。

    得知情况后,小霞的家人在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小霞的同时,到当地卫生局和派出所报案,因卫生局调查了解到张某的按摩保健所没有相关资质,所以不能按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来处理,当地派出所则要求等小霞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再下结论。

    之后,小霞因病情严重先后转至南阳、郑州、北京等地治疗。因经济负担太重,小霞只好提前出院,找到张某索要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小霞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审理

    双方各持己见

    法庭上,小霞诉称,她因颈椎不适带片子到被告张某处按摩,张某若是有资质的按摩医师就应当谨慎对待,但张某不仅无证行医,而且按摩不当造成自己病危,使自己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张某应当依法负责。小霞认为自己的脖子虽然一直有病,但如果不是张某按摩造成出血病危,自己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治疗,不仅能减少损失而且不会发生生命危险。根据南阳市某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北京市某医院的治疗说明,小霞目前随时会出现四肢瘫痪、心跳骤然停止等情况,所以她认为张某应当对自己身体的损伤负相当大的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小霞的损伤是其自身疾病椎管内良性肿瘤引起,与自己的按摩行为无任何关系,并且小霞在北京住院时,病历及手术记录均明确说明小霞的病情是椎管内良性肿瘤,做手术也是切除该肿瘤的手术,没有提到是自己按摩造成的损伤,故张某认为小霞起诉属无理取闹、滥用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说法

    两方皆有责任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霞因颈椎不适在被告张某处按摩治疗,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应积极、妥善地为小霞诊疗。因张某按摩不当,导致小霞椎内出血病危,且张某经营的按摩保健所属于无证经营,故张某应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小霞的颈椎原本就存在严重疾病,作为成年人,理应理性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却选择了张某的小按摩店,故小霞也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从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利益出发,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小霞人民币1万元(当场履行完毕)。6

    (线索提供 朱小旭 海艳茹)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6月16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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