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货物途中烧毁 承运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16 08:57:56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南阳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货物损失9万余元。

    2012年7月,李某委托南阳某物流公司将402个骨灰桶由镇平县运至福建省厦门市,彭某驾驶该物流公司的重型货车将这批货物运往厦门,车辆行驶到福银高速公路江西境内时起火,车上货物全部烧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将其货物交由被告南阳某物流公司托运,双方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程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物流公司在承运过程中致原告李某的货物全部烧毁,造成原告损失,被告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线索提供 李世顺)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6月16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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