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为让炭火燃烧更旺,11岁男孩刘建(化名)向炭火中加入火药助燃结果4根手指被炸断,遂向玩伴王超(化名)起诉索赔。近日,社旗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王超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赔偿刘建经济损失8万余元。
2013年2月4日,社旗县下洼镇的刘建与同村的几个小伙伴玩耍。其中12岁的男孩王超拿出一枚鞭炮,告诉小伙伴们将鞭炮内的火药倒入易拉罐的炭火中,火会燃烧更旺。刘建自告奋勇将火药倒入易拉罐后引起爆炸,刘建右手被严重炸伤,经鉴定刘建伤情构成六级伤残,王超家人在支付1万元费用后,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刘建自行将易燃品倒入易拉罐引发爆炸致残,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超提供易燃鞭炮,引导并纵容刘建实施危险行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
(线索提供 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