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水库洗澡溺亡 管理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16 08:59:56


    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水库管理者疏于管理,间接致学生下水溺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村委会及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4年5月的一天,初二学生何某与两名男生一起到某村一水库洗澡,不熟水性的何某也偷偷下水游玩不慎溺亡,何某亲属认为,该水库是村委会早年将山坡承包给他人开矿形成的尾矿库,且一直疏于管理。郑某作为水库的现承包者,也未对水库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作为水库所有者,虽之前设有警示标志,但警示标志倒塌被杂草掩盖,不能起到明显警示作用。郑某作为水库现承包者对水库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也没有设立必要防护措施。何某作为有一定鉴别力的中学生,明知自己不熟水性仍下水,是导致其溺亡的主要原因,应适当减轻村委会及郑某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认定村委会及郑某连带承担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线索提供 黄健)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6月16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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