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大年初一晚上,正是万家团圆的时候,桐柏县环卫工人魏某铲完最后一铲垃圾正准备推垃圾车回家的时候,旁边的树丛中钻出一个蓬头垢面精神恍惚的中年男子,二话不说便夺过铁锨殴打魏某的头部直至魏某倒地。等到老伴发现魏某的时候,魏某已经浑身冰凉,没有了呼吸。
经过公安机关调取周围的监控,发现一穿着黄大衣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走访排查,在对一开小卖部的李某进行询问时,李某指认监控中的男子和小区的居民郭某相似,公安机关迅速赶到郭某家中,发现郭某的大衣和鞋上有血迹,经询问郭某对杀害魏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真相:郭某多年前本是公路局的一名职工,因为一场车祸打乱了原本平静的生活。四年前郭某骑摩托车摔到头部,脑部动过开颅手术。出院后经常与妻子生气争吵,没过多久两人也离婚了。离婚之后郭某的精神就变得不正常起来,喜欢脱衣服,一个人出去乱跑,还在垃圾堆里捡东西吃,在精神病院看过病但没有痊愈。案发当天,郭某正好犯病,一个人穿着大衣出去乱跑,看到环卫工人魏某的时候忽然想到“组织上”说的“无毒不丈夫”,随即拿起铁锨对魏某下了毒手。
审理:经过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有精神分裂病史,2014年1月31日,郭某病发以当时想到“组织上”说的“无毒不丈夫”为由,用铁锨将魏某殴打致死,经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魏某符合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南阳某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郭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强制医疗。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