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马大姐在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主动找上门,在该业务员的劝说之下,马大姐投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这一交就坚持了2年多。
2012年马大姐中风导致偏瘫。保险公司认为马大姐故意隐瞒病史,该保单他们不该赔;而马大姐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自己有病,却还是帮自己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赔。这份在医院治病期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病榻前签订保险合同
马大姐是新野县五星镇人,2010年8月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便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一女子主动和马大姐攀谈,两人聊得很投机,聊天中该女子极力向马大姐推荐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如果发生保单上的重大疾病就可以得到3倍于基础保险金额的赔偿。
马大姐有点动心了:这些年身体本来就不好,投一份保险以后生病了就不愁医疗费了。但她还是担心,她现在还住在医院里,投保健康险,恐怕自己连体检都通不过。
得知马大姐的这些顾虑,该女子承诺,只要马大姐在投保单上签个字,其他的事情都包在她的身上。
听了这样的保证,马大姐就放心地签了投保单。当月20号,马大姐缴纳了第一年的2000元保费。之后,马大姐每年都按时缴纳保费。
一晃两年过去了。从保险合同生效的第一次缴费到2012年,马大姐已经缴纳了3次共计6000元保险费。
2012年11月26日,当时身在福州市的马大姐突然发现身体有点不听使唤,便赶紧到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发现这次的病情要比上次严重得多——马大姐中风导致偏瘫了。
这时候马大姐家人翻出了这份投了两年多的保险,查询后发现合同的条款第四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包含“脑中风后遗症”的约定,马大姐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马大姐在家属的陪伴下回到新野的家中,其家属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此时保险公司却突然提出马大姐在2010年投保时身体就已经有病,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系带病投保,不但拒绝赔偿,还要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
这样的理由让马大姐感觉特别委屈:当初投保的时候自己就已经说明了身体状况,现在时隔2年多保险公司竟然用这样的理由来拒绝理赔。
为了证明当年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人确实向自己保证过,马大姐的家人多次去保险公司交涉,但当年的那个业务员已经联系不上,连当面对质的机会都没有。于是马大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判决
合同不能单方面解除
这起案件在新野县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大姐带病投保确实是事实,而且保险公司在投保之时就已经知道了。所以从保险公司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但是原告马大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已经超过两年,而在这两年内保险公司却一直没有行使自己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该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
说法
该保险合同有效
承办法官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规定,保单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合上述,新野县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还得赔偿马大姐4651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