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王 彬 周 勤
6月9日,南召县法院巡回法庭,在该县崔庄乡前河村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块20多平方米的水泥地上,坐满了村民。炙热的太阳,照得人睁不开眼。村民们有的打伞,有的戴帽,有的头顶衣服,平心静气地旁听。
原告马某因在车祸中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法官帮助其坐到轮椅上,推到庭审现场。考虑到马某伤尚未痊愈,不宜长时间日晒,法庭同意马某打伞参加庭审。
2013年10月25日,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207国道南召县城郊乡前庄路口北100米路段掉头时,与马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马某受伤。马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上午10时10分,法庭宣布开庭。原、被告双方围绕赔偿问题展开争辩。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型客车投有交强险,马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该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依法当庭作出判决:李某所驾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万元;剩余损失原被告按照3∶7的比例分担,李某应再支付马某45760元。
庭审结束,饱受病痛折磨的马某,嘴角滑过一丝微笑。前河村村支书曹金来说:“法院到村里开庭,能让更多的老百姓,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