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在唐河县桐寨铺镇唐岗村委王岗村,布置了一个临时法庭,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进行二审。
村民们听说巡回法庭在村里开庭,便三三两两地赶往现场。
据介绍,2012年3月2日上午,王某新、王某才、王某清的母亲,王某山的祖母病故出殡,王某朝前来帮忙。上午11时左右,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烟花突然爆炸,将王某朝的右眼炸伤。经鉴定,王某朝的右眼伤残程度达到七级。事后,王某朝将王某新、王某才、王某清、王某山,烟花销售者曾某忠,烟花销售商唐河某日杂公司一并告到法院。除已支付的全部医疗费外,请求判令再支付其他损失104751.24元。2013年6月10日,唐河县法院判决唐河某日杂公司赔偿王某朝各项费用104751.24元,驳回王某朝对王某新、王某才、王某清、王某山、曾某忠的诉讼请求。唐河某日杂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上午10时6分,庭审开始。
“烟花是我从日杂公司进的。”曾某忠说。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称,烟花质量没问题,是不是燃放时因多处点火,才引起爆炸。
“真外行!一箱烟花只有一根引线。”旁听的村民插话。
在听取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意见后,法官说,烟花正常燃放后,留下的是箱体。本案中的烟花出现“炸管”,说明产品不合格,质量有问题。
上午11时50分,合议庭经合议,认为燃放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庭审结束,旁听的唐岗村支书贾云志说:“法院到村里开庭,不但审清了案件,还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