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借车引发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4-06-30 10:38:50


    本报记者 张萌萌

    核心提示

    驾驶证已被注销,却仍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后,是否有权向无证驾驶的肇事者追偿?答案是肯定的,有权。而明知对方驾照被注销仍出借车子的车主,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答案亦是肯定的,应承担。

    案情

    出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近日,西峡县人杜某碰到熟人就忍不住诉苦,自己因为借车惹上了官司,受害人不是自己驾车撞伤的,自己却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情要从2012年初说起,一天,杜某的朋友柳某来找他,想借杜某的货车使用。杜某知道柳某的驾驶证几天前刚刚被注销,如果自己把货车借给他,柳某就是无证驾驶了,要是一旦发生意外,自己也得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所以犹豫该不该借给柳某。柳某一看杜某担心,便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是老司机了,驾驶经验丰富,一定小心谨慎行驶,肯定不会出什么问题。经不住柳某的再三恳求,杜某最终将货车借给柳某。

    然而,杜某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柳某将货车借走后,在一次行驶中与一辆三轮车发生剧烈碰撞,三轮车车主田某受伤,货车和三轮车同时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柳某与田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于赔偿费用协商未果,田某将柳某、杜某和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诉至西峡县法院。

    审理

    两次判决车主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杜某于2011年10月将肇事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被保险人为杜某,保险期间为1年。柳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正好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田某损失共12万元,其余的损失田某自己承担40%,柳某承担60%,并且由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之后,某保险公司在对田某履行了12万元的付款义务后,又将柳某和杜某诉至西峡县法院,要求判令柳某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2万元,并由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查明柳某是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与田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故作出判决,支持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柳某支付某保险公司之前为田某赔付的12万元赔偿款,货车车主杜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柳某的驾驶证被注销,其性质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柳某驾驶车辆造成受害人田某人身损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田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柳某追偿。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柳某支付某保险公司12万元。而杜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妥善管理车辆,避免别人违法使用车辆。在明知道柳某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仍将货车借给柳某驾驶,存在管理、监管不严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线索提供 贾玉仙 王宏钊)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6月30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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