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聪)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季某和吴某已分居满两年,符合离婚的条件,判决双方离婚。
季某和吴某2007年结婚,2011年起两人在家里分室而居,同时两人挣的钱也都是各自支配。今年2月季某以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吴某认为两人自始至终住在同一套房内,不同意离婚 。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因此,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为标准,而应该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在同一套房屋内分房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相互扶助、在经济上没有相互往来,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6
(线索提供 贾玉仙 张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