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失误将人撞出 所幸投保减轻损失

  发布时间:2014-06-30 17:14:04


    因使用吊车不当,将人从楼上撞出摔至地下受伤,所幸的是车主投了保险,才减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理赔给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2506.76元(含刘某已支付的7000元),被告刘某赔偿给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原告李某系农村居民,为一包工头业主。被告刘某所有的吊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期限2012年5月19日至2013年5月18日,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原告承揽一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与被告刘某协商使用其吊车升降楼板,费用由原告支付。2013年1月8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刘某所雇佣的司机操作不当,将原告李某从二楼撞倒至地上。原告李某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住院28天,支付医疗费5873.69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支付给原告现金7000元。2013年2月16日,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工程需要租用被告刘某的吊车,由于被告刘某雇佣的司机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现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因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只能就商业险进行赔付,而事故车辆为特种车,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在赔偿范围,因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不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原告是长期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疏于自身的安全防范,导致事故发生,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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