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必须支付的侵权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4-07-08 10:42:59


    本报记者 王淼

    核心提示

    新农合参保农民为他人做工时受伤,住院后医疗费获得部分报销,侵权责任人赔偿农民损失时要求扣除该笔报销费用。新农合补偿与侵权责任赔偿是否冲突?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赔偿案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情

    新农合补偿之争对簿公堂

    2014年3月11日,邵某请同村的王某到其牛圈里清理牛粪打扫圈舍,并商定好了工钱。王某在清扫过程中被一头性情突变的牛意外撞倒。王某到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8602.50元,被诊断为十级伤残。出院后王某找邵某要求赔偿损失。当邵某得知王某是新农合参保农民,已按规定报销了4701.50元的医疗费用后,便认为赔偿王某损失可以,但要扣除其在新农合报销的4701.50元的费用。

    王某认为新农合补偿和为邵某做工受伤应受赔偿不是一码事,坚持要求不能扣除该笔费用。双方僵持不下,王某无奈将邵某起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邵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审理

    侵权人全额承担医疗费用

    桐柏县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新农合补偿究竟能否从赔偿中扣除仍针锋相对。原告王某认为,其获新农合报销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要求邵某赔偿是基于其侵权行为,两者显然并不冲突。被告邵某认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既然王某已在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就不能再向自己主张该部分医疗费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邵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6535.25元。

    说法

    补偿与侵权赔偿不冲突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该责任不应当因被侵权人的医疗费获报销而减轻或免除。此外,新农合兼具保险性和福利性,原告王某得以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基于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保险合同关系,性质为合同之债。而王某为被告邵某做工受伤为侵权之债,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并不冲突。

    再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关于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就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受害人通过新农合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既不存在加重侵权人赔偿责任,也不存在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而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虽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以及因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情形,但本案王某医疗费获新农合报销显然并不属上述情形,故也不能以此作为减免被告邵某一方赔偿责任的理由。6

    (线索提供 黄健 陈新奇)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7月07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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