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沙某经济损失11564.95元。
2014年1月19日,张某驾驶面包车沿国道往埠江镇方向行驶,途中与对向沙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沙某受伤,摩托车被撞坏。该事故经桐柏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沙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连同车辆修复,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64.95元。经查明,张某驾驶的面包车系其朋友刘某偷来的,其不知情,且该车仍在交强险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辩称车辆被盗属免责情形,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偷车辆尚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应属免责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保险公司对该赔付费用事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