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四名被告销售假药虽然有人只获利30元,但触犯刑律均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年底至2013年4月,社旗县开诊所的王某、刘某、侯某和新野县开诊所的王某,先后以8元~13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已判刑)推销的假药“虫草清肺胶囊”和“通络康胶囊”。其中社旗县的王某共购买20瓶,卖出3瓶,每瓶10元,获利30元。刘某、侯某和王某购买后,以每瓶15元~20元的价格销售,分别获利90元、60元、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四人的犯罪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 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