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50万,碍于面子没写利息,双方为此打官司——

《南阳晚报》:伤感情赔生意,最终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7-09 09:55:24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王 军

    开栏语: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因其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自今日起,本报联合市中级法院推出《借钱惹出的官司》系列报道,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大家讲解发生在民间借贷中的那些事儿,帮助大家看好自己的“钱袋子”。

    现在如果让张某再次选择的话,他一定会要求生意伙伴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如果借条有这样的约定的话,最后也没有双方打官司闹得不欢而散的结果了。市中院民庭的法官为此提醒说,借款合同一定要完备。

    借条未写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是某品牌酒的南阳总代理,王某经营着一家烟酒店。双方因为生意往来,逐渐成了朋友。2012年初,王某因看重市区一处门面房,打算买下来装修之后,用于扩大门面,但东拼西凑之后,仍有50万元的不足。

    在一次客户宴请会上,王某向张某表达了资金缺口的意思。张某考虑到王某是自己的大客户,并且如果其店面扩大成功,更加有利于自己所代理品牌的展示和销量提升,便主动提出借给王某50万元。酒桌上,双方将此事敲定,王某也当场表示借款要支付利息,就按照市场一般利率给。碍于情面,张某表面上也做了推让。最终双方达成妥协,利息还是要付,但就不在借条上写明了。

    2012年12月,为了感谢张某,王某专门请其吃饭,并提出偿还50万元借款,但只字未提利息的事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2013年初,张某决定起诉。法庭上,王某对借款约定利息一事矢口否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十日内归还张志民50万元借款,但以双方利息约定不明,且借条未有显示为由,驳回了其要求利息的主张。

    随后,王某主动通过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但因双方为此闹僵,王某又断绝了与张某的业务往来。

    法官来提醒,借款合同内容应完备

    借钱惹出的官司

    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孙小刚解释说,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张某主张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当时约定的有利息,但其一方面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连利率约定的数额也无法准确说明,像这种情况只能视为不支付利息了。

    孙小刚建议,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更何况一般的朋友熟人之间。因此,市民在借贷活动中,最好能签订一份书面的借款合同,合同的内容最好要包含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即便是仅出具一份借条,也要在借条上写明上述内容。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7月09日《南阳晚报》第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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