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生产毒豆芽 夫妻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0 08:49:44


    本报讯 (特约记者吴正伟 通讯员周勤)近日,南召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齐某、李某夫妻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齐某与被告人李某是夫妻关系,2006年9月份,被告人齐某、李某开始在自己家中加工生产豆芽,并在南召县云阳镇河东菜市场摆摊零售。从2012年9月开始,作为妻子的齐某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了“无根水”,然后在市场上摆摊零售。在生产过程中,其丈夫李某明知齐某添加“无根水”,仍协助齐某生产、销售用“无根水”生产出的豆芽。

    2013年9月28日,南召县质监局对齐某、李某生产的绿豆芽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查。经检测,该样品中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当年11月27日,李某、齐某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7月10日《南阳日报》第B2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