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张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今年3月,承租人张某在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以及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进行高层违法建筑,左右邻里向西峡县规划局反映了此事。规划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向张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某接到通知书后既不停止违法建筑,也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左右邻里对张某的施工进行制止时,双方发生争执与厮打,邻居王某等人将张某的彩钢屋顶拆除,并推倒施工的部分钢架,导致张某损失近3万元。为此,张某将左右邻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建筑行为系违法行为,且其建筑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被告王某等人为阻拦其非法施工拆除彩钢屋顶、推倒部分钢架结构,虽有不妥,但系原告自身的违法行为所致,故原告张某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