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镇平县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一辆大货车购买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22.5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1月3日,大货车行驶时与两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大货车烧损、车内货物烧损。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与镇平县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并加盖理赔专用章,约定保险公司赔偿14万元。事后保险公司却不承认该协议,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理赔人员与被告就损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协议书上加盖保险公司的理赔专用章,原告理赔人员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线索提供 李世顺 王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