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矛盾舅隐瞒事实起诉外甥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4-07-14 15:57:45


    俗话说“亲舅如父子”,舅与外甥的关系是相当的亲密。可是,唐河县某镇的一对舅甥在发生矛盾后,作为长辈的舅舅不能以亲情为重,妥善冷静处理,却为了解气隐瞒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部分事实,将外甥诉至法院。2014年7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舅舅的诉讼请求。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被告王某的亲舅。2011年5月10日原告所在小组对一处退耕还林耕地进行竞标承包,因被告非该小组成员,但有经营该土地意向,遂与原告约定,由原告进行竞标,承包款由被告负担,竞标成功后承包的土地由被告经营。原告以120000元承包款竞得该土地,并与小组签订了承包合同。同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协议中除土地转让事宜外,还注明“2011年5月16日王某一次性付给李某现金壹拾贰万元人民币”,并经村委主任和组长签字认可,加盖村委公章。同时,组会计向被告王某出具120000元收据。2013年8月12日,该转让协议在唐河县某镇法律服务所又进行了见证。后来,原、被告因事发生矛盾,为解气原告以被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未给付120000元承包费为由提起诉讼。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谁向小组缴纳的承包款120000元。从日常生活经验上看,原告在中标并依约缴纳大额承包费款项后,所在小组应向其本人出具收款凭证,而小组却向非同组村民即被告出具了收款凭证,于情理不符。而小组作为知情基层组织,加之原、被告之间的亲戚关系,直接给被告出具收据,印证被告王同已支付承包款的事实,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原告,故该承包费系被告王某实际缴纳,非原告本人缴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对价返还关系,故原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遂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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