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 蕾 通讯员贾玉仙 刘洪豪)村民建房后,留下一个大石灰坑在路边。邻居夜间上厕所,一不小心跌进坑中,为赔偿问题邻里双方闹上法庭。昨天,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被告双方各担责50%。
西峡县寨根乡的村民李某与程某是邻居。李某房屋旁边的路是程某家上厕所的通道。2013年,李某将旧房拆除建新房。2013年5月5日凌晨,60岁的程某起床上厕所,不幸跌进石灰坑中,造成右股骨下段骨折。程某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经鉴定,程某的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还需要后续治疗。
事故发生后没有多久,李某将石灰坑填平。但对于赔偿问题,李某和程某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去年8月,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建新房时在村间道路旁开挖石灰坑,房屋建好后未及时回填,对所挖石灰坑的管理存在瑕疵,致程某夜间上厕所跌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程某对经常行走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注意不够,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以5比5为宜。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程某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后期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2.3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驳回,维持原判。主审法官认为,从本案来看,李某对施工中留下的石灰坑未回填,也没有设置红色标志灯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存在过错,应承担致程某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