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本应和睦相处,却因秧田用水起纠纷,造成损害伤了感情还赔钱。昨日,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75.85元。
2014年6月2日早上,郭某因秧田用水与邻居刘某发生争吵,随后郭某的丈夫付某闻讯赶来。在刘某与付某争夺铁锹过程中,郭某也上前争夺铁锹,头部不幸被划伤。受伤后郭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51.7元。出院后,郭某要求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拒绝,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桐柏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郭某因秧田用水与被告发生纠纷,致使原告郭某头部被划伤。对于纠纷的发生,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的后果,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桐柏县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