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法院调解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7-17 16:06:16


    2014年7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调结了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意见,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5000元,并当场履行。

    2013年9月28日早上,镇平县某医药超市举办免费发放鸡蛋票的活动,秦老太到现场参加活动,不慎被拥挤的人群挤倒,经镇平县中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秦老太认为自己摔倒受伤超市应该负责,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医药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55258.45元。

    镇平县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官们认为被告某医药超市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负有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原告秦老太因无法确定的第三人拥挤摔倒,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被告某医药超市应该承担补充责任。为了能够保证受害方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法官们耐心细致地做起了原、被告的调解工作,被告方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过失,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秦老太也作出一定的让步,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这起案件法官提醒市民:随着城市商业日趋繁荣,各种商场促销,商业演出的活动越来越多,市民在参加活动时应遵守秩序,更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尤其是老年人,尽量避免到拥挤的场所去,防止发生意外。而作为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评估到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好活动现场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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