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保险未告知 出事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21 09:07:57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7月6日,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人因疏于告知而导致有免责事由却不能免责,被判支付投保人亲属保险金5万元。

    2012年9月,朱明(化名)通过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投保了该公司的一款自助保险卡,交纳保费100元,保险期限为1年,约定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2013年8月,朱明在某油田改造110千伏电线时发生意外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明亲属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对投保对象有明确的职业限定,所以拒绝理赔。朱明亲属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投保时投保人的身份为农民,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告知其拒保的相关职业,且保险卡也是业务员帮助朱明操作完成的,朱明并不知晓免责事项,所以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据此免除理赔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王明芝 方存)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7月21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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