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借款人亡故 继承人偿还

发布时间:2014-07-21 09:10:12


    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判决被告尹某某、关某偿还姚某欠款,石某不担责。

    尹某某、关某系尹某父母。2013年3月,尹某向姚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期一年。2013年12月,尹某因车祸身亡。今年3月借款到期后,姚某找尹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尹某父母和尹某妻子石某三人要求偿还借款。石某称遗产继承时她放弃了继承份额,不应偿还丈夫欠款。尹某某夫妇以儿子已经亡故,该债务与他们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尹某某夫妇既然接受了继承,就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遗产被继承人所欠借款,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黄健)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7月21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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